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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名称的工程铭牌。第二十条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第二十一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有关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五章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相应施工、材料、产品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成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示意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一○年X月X日起试行。同时,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仍遵照《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甬建质发[2006]374号)执行。第二十七条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尚未组织中间交接验收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应执行本规定。成品住宅的装修工程已开工或者完工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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