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项目不同分期之间的土地价款,可按照分期土地面积与总占地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同一分期内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含非住宅)之间的土地价款,应按各自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10)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①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②处理原则:★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实际操作: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不计算收入,其成本、费用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含非住宅)之间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对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对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收入应计入非住宅,其成本、费用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含非住宅)之间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4.扣除项目审核(附件3)(1)扣除项目真实性审核(业务真实、实际支付、凭据合法有效)(2)扣除项目配比性审核(分期开发、普通非普通)(3)扣除项目相关性审核(与清算项目相关)(4)扣除项目归集准确性审核(费用计入成本、税金、利息)(5)合法有效凭据审核(发票、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据、个人拆迁补偿、利息、完税凭证)(五)普通标准住房分别核算问题1.普通标准住房优惠政策《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普通标准住房标准3.免税政策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