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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13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第二十条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二十二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用房类别200人500人1000人被羁押人用房14.7214.7814.56办案及管理用房7.566.385.87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5.895.575.57检察院及法院用房0.880.420.36附属用房2.001.521.07合计31.0528.6727.43注: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31.05-2.38(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28.67-1.24(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押量,NP前五年平均押量。2、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第二十四条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3.2㎡,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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