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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检讨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按照《实务指南》(第 488 页) 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 当事人拒绝检查的, 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 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 则不仅侵犯了人权, 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 、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不得强制检查。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 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 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10 (2 )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3 )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 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 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述教育劝说工作, 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检查中, 民警应互相配合, 协调工作, 做好防范。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 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 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 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 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 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 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 对拒绝检查的, 强制检查。同时, 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二、检查应当适度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 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 不得翻动; 搜查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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