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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条例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社区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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