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汉区民社预核-社团〔〕第号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有关法规规定,同意预先核准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为:,办公地点设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万元。以上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保留至年月日。名称保留期间,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用于任何正式公开活动,不得转让,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后正式生效。审核签字:年月日汉台区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汉区民社预核-社团〔〕第号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为:,办公地点设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万元。以上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保留至年月日。名称保留期间,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用于任何正式公开活动,不得转让,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后正式生效。(盖章)年月日注:1、此预先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人开设验资账户的名称凭据。2、预先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通知书规定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期满前5日内申请延期,延期不超得过20日。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申请人资格和设立条件,申请人资格和设立条件在社会组织筹备成立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社会组织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设立条件的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也不得以社会组织名称已核为由不经审查就准予筹备成立。4、社会组织正式成立后30日内,将本通知书原件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存档。(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