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第二十三条示范区工作不搞评比,不搞验收,不搞表彰,建设期满时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项目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一般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目标考核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见附件2)执行。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报告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委组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不需要国家经费补助的示范区项目,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可列入国家示范区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部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标准委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附件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示范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保证单位: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