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Р记录的收集及保存Р进口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Р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Р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Р 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Р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Р记录格式见附件2。Р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Р1.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Р2.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Р3.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Р4.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Р记录的收集及保存Р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Р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货发货,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Р记录的保存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Р第三条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Р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