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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中学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精选)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故意造成过错的;Р(4)其他可以造成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Р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Р(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吃请收礼等原因造成过错的;Р(2)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责令限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Р(3)被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直接查处,受到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的;Р(4)发现过错隐瞒不报,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Р(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Р六、加强专项审计制度。学校对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Р(一)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Р(二)审计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人员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批阅。Р(三)审计工作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Р(四)被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应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处。Р(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学校依法予以处理。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Р(六)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校领导和上级纪检部门反映。Р大坝中学Р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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