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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管理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职、辞退、解聘处理。Р4.7.2失职、渎职(职务腐败)的处罚Р4.7.2.1失职渎职行为一般有以下情况:Р4.7.2.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司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Р4.7.2.3不制止、不查处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Р4.7.2.4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给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Р4.7.3腐败事件的处罚Р4.7.3.1腐败事件的鉴定:利用职务之便向业务联系单位或个人索贿的、受贿的、吃回扣的或以上变相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吞公司款项的;利用职务之便向业务联系单位或个人吃、拿、要、借行为较严重的(一般指金额超过300元)。以上鉴定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之便,金额达300元以上者,均属腐败行为。在300元以下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比照轻微腐败事件处理。Р4.7.3.2出现腐败事件的,对当事人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在全公司内通报,Р4.7.3.3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给予3倍的罚款。Р4.7.3.4情节稍重即对当事人作撤职处理,可以并处3—5倍的罚款。Р4.7.3.5情节严重,对当事人作解聘处理,公司永不录用。扣除本人的当年全部剩余年薪。Р4.7.3.6对内部发现或自查出的腐败、犯罪事件原则上不连带处罚,并且根据规定做出奖励。Р4.7.3.7部门负责人接到举报,或对贪污腐败事件明知而不查处,以失职论处。Р4.7.3.8在业务往来及其它行为中,公司人员有贪污腐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嫌疑,群众或客户反映较大,审计人员又没有确凿证据时,可以作出辞退或调换岗位的处理建议。Р5、民意监督相关规定Р5.1公司通过相关渠道发现问题时,通过公司高层决定临时组成审计小组,同时通过对业务部门的帐目检查发现问题。审计人员通过立案调查相关Р帐目时,各部门应全力配合好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阻挠审计人员的工作。Р6、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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