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防指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地县市区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4.3预警行动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洪水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5.1.1发生水旱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水旱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镇受淹状况、水库险情、受旱天数、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水害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水旱灾害时.启动本预案;发生一般水旱灾害(Ⅳ级)时.启动乡镇级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5.1.2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5.2基本应急程序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行处置工作;各级防汛办立即向本级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汛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5.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特别重、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第一响应.立即组织实施抗灾抢险等方面的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