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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关于驾驶员交通事故违章处理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处以20元至50元罚金:(1)车辆装好货物,车辆移动后,未按规定上锁的;(2)车辆在装载时,不监督装卸货物及清点货物造成数量发生差错的;(3)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驾驶员擅自离开车辆影响生产的;(4)未经部门同意私自用车的;3、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可处以50元以上至100元罚金:(1)因违章操作而造成人伤或物损达1000元以上的。(2)明知车辆故障不报修而继续行驶造成事故的。4、有下列情节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金,并予以待岗培训:(1)违章操作,发生现场碰撞事故并造成损失的。(2)发生险情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3)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造成行车事故或机械事故的。(4)违章操作,一年内累计造成物损1万元以上的。(5)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6)擅自将车借给无证人员或外单位人员驾驶,虽未发生事故,但被查实的。二、事故物损在3万元以上,除按事故赔偿标准赔偿外,视情可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事故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损失巨大的,同时可给予警告、待岗,直至除名等处分。三、1、发生违章(事故),除公司因素造成的外,公司也有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权利。2、由于违章或事故,造成吊扣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必须到车队正常上班(除交警队办学习班外),听从车队安排工作,其薪随岗而定。3、违章记分在一年内记满12分(纯粹是个人违章行为所致)的,其办学习班期间,将扣除学习期间的生产奖。四、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车队应确定其为重点驾驶员,建立重点驾驶员帮教制度。第五条、发生事故,车队必须结合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部门,并做好“四不放过”教育。第六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之处,均按上级文件执行。对处理有异议的个人,在接到处理决定的十五日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应予以答复。车队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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