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巡查监管工作,做好记录,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经营者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超面积使用设施农用地、未经备案使用设施农用地等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凡是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建设活动、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当事人土地违法责任;对在设施农用地备案中,存在弄虚作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等行为的,应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未督促整改到位的,市里将取消所在区县(自治县)下一年度设施农业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优惠。本《通知》下发后,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和《关于印发设施农用地审批有关规范性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01号)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附件:1.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2.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3.农业设施建设方案;4.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6.重庆市区(县)年上(下)半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