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3、只能暂缓表决一次。4、发行人在暂缓表决后申请再次审核应在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表决结果及审核意见由证监会反馈给保荐人1、会后至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4、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特别程序适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5名中三票通过委员不得提议暂缓表决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证监会的兜底权利1、决定委员是否回避2、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3、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4、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相同监督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