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99)研工发字第(07)号 一、评选目的鼓励毕业研究生不断努力,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引导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评选对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三、评选比例1.市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5%;2.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5%。四、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法违纪行为;2.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单位前列;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学期间,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其他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3.学位论文按期答辩,并通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五、评选程序1.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导师推荐;2.班级评议、推荐;3.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审批。六、颁发证书和奖励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3.市级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400元,校级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七、取消资格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的行为,则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资格。八、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