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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交缴的会费;(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联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8年11月26日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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