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9月30日前)。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违反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或安全使用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未能整改到位的城镇燃气经营单位,一律关停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证照。对存在严重用气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用气场所,一律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站位认识,充分认识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业务骨干参与到大检查工作中,按照大检查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重要场所的检查整顿,督促相关企业严格管控重大风险、整治重大隐患。(二)抓紧部署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行动方案,细化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检查重点和内容、具体检查要求,确保重点工作任务逐项落实落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三)从严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实施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严肃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关闭取缔。(四)加大督查考核。各单位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照大检查方案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本次大检查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通报。请各镇街、有关部门于4月8日前本次大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报至市建设局,并于4月30日前、9月30日前分别将大检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报至市建设局。联系人:冯晟,联系电话:85580085,67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