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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6.3馆藏文物: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6.4私人收藏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6.5文物出境:文物出境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6.6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7文物保护奖罚制度。7.1为了使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人人心有文物,坚持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章中的奖励与惩罚,条例如下: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①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⑤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⑥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⑦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①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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