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医疗单位肺结核疫情报告后,县结防所要及时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县结防所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追踪方法: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病人,县结防所追踪人员直接用电话与病人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意义,劝导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2、乡、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县结防所通过电话与各镇级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镇级医生通知村级医生,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县结防所就诊。3、对未到位病人再追踪: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病人,若3天内未到县结防所就诊,乡镇医生应主动到病人家中,了解具体的情况,劝导病人到县结防所就诊检查。4、县结防所结防医生可直接追踪病人。五、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一、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一同交县结核病防治所,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县结核病防治所,出院时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 五、防保科(公卫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县结核病防治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