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职能及时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街镇,由街镇督促经营者补正完善。第四章设施农用地退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镇依程序申请区国土资源局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的;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批准面积或批准用途建设使用,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经营者的其他行为导致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的情形。设施农用地备案注销后,由街镇指导经营者自行拆除备案设施用地上所建设施,或由街镇申请城管局予以协助拆除。设施拆除后,由经营者按原地类进行复垦,并向街镇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街镇凭验收合格相关材料退还复垦保证金。如经营者未进行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则由街镇组织复垦,所需资金从复垦保证金中支出。街镇有权对复垦资金缺额部分进行追偿。第五章设施农用地监管第十条建立设施农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1.街镇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日常巡查与监管,接受相关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报区城管局依法处置。 2.各责任主体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禁止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相关单位或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长沙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根据本《细则》对本单位原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形成档案移交区国土资源局。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受理未办理的项目,按本《细则》办理。本《细则》实施前已批准的备案审查项目,申请续备且符合续备要求的,按本《细则》办理续期手续。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