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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补贴电价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探讨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税大于销项税10亿元,电网公司通过对可再生能源附加与补贴的一收一支,因此合法不合理地少缴了10亿元增值税。由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的来源一是电网公司代收并上缴的可再生能源附加,二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因此,可以断言,只要电网公司上缴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资金小于收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那么,电网公司就会象2013年一样,继续合法不合理地少缴增值税。因为,电网公司这部分进项税的来源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它不需要电网公司负担销项税,却为电网公司提供了进项税抵扣。而从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逐年增加的趋势来看,电网公司因此而得到的这项额外的进项税抵扣不仅将持续,而且有可能越来越大。而这,还没有考虑电网公司缴纳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增值税后,是否又从中央财政另外得到了一笔补贴。因此,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起到审核电量、转付资金的作用。这样有利于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税费负担,扭转风电、光伏产业进项税额偏低、增值税实际税负仍然偏高的现状,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引导我国能源结构合理转型。同时,电网企业代中央财政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应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调整发票开具办法,取得增值税免税待遇,或者在现有政策框架中,从财政部门得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补贴。笔者的这种想法,在目前的政策框架内,是难以实现的,不过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看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存在缺口的同时,也要关注到,电网公司在一收一支之间,是否“意外”地获得了一部分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参考文献:[1]《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9》.[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10年版.作者信息:王洪涛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职称:会计师、经济师。(作者单位: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吉林长春市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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