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有效提高,永不进步的; B.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C.故意不完成业务推广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D.和学员沟通不到位,经教育不改的; E.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F.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D.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A.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招聘相应人员代替乙方工作方可执行。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由培训中心出资进行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培训费。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