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二条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验收后,存入专用仓库。第三条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第四条存放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第五条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化学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化学品。第六条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七条使用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放在专用药品柜内。第八条工作中使用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有可靠的防护用品,使用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使用登记记录。第九条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账册要清楚,严禁涂改,账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发放人、用途等项目,每半年核对盘存一次,必须账账、账物相符。第十条对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每年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对爆炸性化学品(如苦味酸)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并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即:专用存储柜必须配备两把锁,由班长和药品库保管员各持一把钥匙。开启存储柜时,必须两名人员同时在场。发现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化学专业主管和发电部领导,发电部领导要向安监部、武装保卫部及公司领导报告,由武装保卫部门向洛阳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第三章附则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