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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研发机构集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发机构申请专利并享受本市有关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予以奖励;研发机构所在区县、园区载体对其在当地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以及与我市企业、研究机构共同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研发机构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被侵权时,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并对研发机构在我市进行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成果,经认证后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发机构开放共享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及各类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纳入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研发机构与南京市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等合作载体的,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30—50万元奖励支持。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       第十条 建立研发机构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为研发机构人员出入境提供便捷、快速的通关服务和签证服务。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其外籍高管或研发人员因研发工作急需出入境南京的可特事特办,临时享受快发邀请和落地签证待遇;对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目的的进口样机、实验设备仪器、新产品试验等,海关、商检、公安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免关税通关手续、相关免检手续、试验检测手续等,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注册的研发机构认定备案。鼓励本市各有关部门、区(县)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意见,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积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大力引进研发机构,促进研发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本计划由市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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