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上没有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主要理由:一是共同遗嘱与我国的继承传统相一致,也有利于简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二是共同遗嘱与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质和现状相符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其理由为:一是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共同遗嘱的订立和变更均需两个以上主体的意思一致,且共同遗嘱订立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可能会变更遗嘱,造成对已去世一方意愿的违背和继承人利益的损害.二是我国继承法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在我国不应发生效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除了第一种观点中的理由外,考虑到共同遗嘱存在限制遗嘱自由的可能,将之限制于夫妻处置共同财产更为合适.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为: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本案中所涉《遗嘱》的遗嘱人段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遗嘱》为遗嘱人段某亲笔书写、签名,共同遗嘱人杨某某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两个被继承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应该认定为共同遗嘱.该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