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堵现象,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浸润线、坝体位移、渗流、干滩、降水量等指标的监测,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尾矿库隐患排查和治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尾矿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立即停产,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