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前10%的学院(系)(考核综合纪实项目另发);(六)毕业生去院系重点引导单位的就业比例比该院系近三年平均水平提高10%,且提升比例为前5名的学院(系)(各院系重点引导单位目录另发)。第五条申请就业工作优胜奖除符合就业工作达标奖条件外,需同时符合就业工作鼓励奖两项评奖条件,且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前50%。第六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共设10个名额,用于表彰在学校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各学院(系)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前5位的学院(系)自动获得先进个人推荐资格,排名第5名后且得获就业工作优胜奖的学院(系)按照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综合纪实考核排名顺序产生5个先进个人推荐资格,获得推荐资格的院系可申报1位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第七条就业工作贡献奖设2个名额,用于表彰为学校就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可分别推荐1位就业工作贡献奖候选人,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第九条评选依据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每年8月底上报教育部的就业方案为准;同一名毕业生在归类中不重复统计;学院(系)进行实体拆分合并的,就业统计数据根据学院(系)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第十条奖项评选实行申报制: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由各学院(系)参照评奖条件在每年9月底前向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申报;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就业工作贡献奖由学校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参照评奖条件在每年9月底前向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申报。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议;评议结果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长审批。第十一条就业工作达标奖、鼓励奖及优胜奖不兼得。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学院(系)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浙大发就业[2010]1号)同时废止。由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