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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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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所致退出培养计划的,由单位退回全部经费。由本人原因退出培养计划,视具体原因酌情考虑退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全部经费。八、培养经费(一)培养经费为“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领军人才专项经费,入选“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项目的培养对象可获得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聘请名家大师授课、带教、学员游学交通生活等费用,以及学员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补贴。所在单位应以不少于1:0.5的比例作相应匹配,主要用于学员集中学习等生活补贴。(二)培养经费由项目承办单位统一管理,按培训学员数量记账,根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给予安排使用或报销学员按规定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其他第三方审计监督。所在单位匹配经费,应按要求匹配,并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给予学员使用。九、学员管理(一)学员入选后,由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人才项目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确保“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顺利实施。(二)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委托承办单位进行管理,为培养对象在文化技艺学习、临床实践、学术交流、游学跟师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三)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集中学习、跟师学习和游学跟师等的时间保障和临床实践必要的诊疗场所、设备和时间。(四)根据培养计划,项目承办单位制定考核和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评估。根据考核和评估的情况,在原核定的经费额度上,适当调整培养对象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予以撤销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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