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分立)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分立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核定或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四条(定性降级)评价期内或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取得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应通过票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因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三)企业聘用本条第(一)、(二)款在处罚期的人员作为执业人员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属于严重违反行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举报和投诉)中价协鼓励社会对获得评价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发现获证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情形,以及违法或违规的其他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中价协将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对评价机构的监督)中价协对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中价协及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制定,经中价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二八条省协会或专委会暂不受理信用评价工作的,可直接向中价协申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特色项目表》;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