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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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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程序:1、发布实施方案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2、土地用途确认农林管理部门对范围内土地用途进行确认。3、测量、定界区政府或其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制作范围图,确定补偿土地范围坐标。4、青苗确权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股份公司对补偿地域内的青苗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所有权人。5、清点、查丈区政府、有关部门、股份公司及所有权人共同进行现场的清点查丈工作,并签名确认查丈结果。6、证据保全所有权人拒绝配合清点查丈,则由实施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一般采用公证机构公证。7、公告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公告清点结果。所有权人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十日内提出,区政府复核。8、复核结果的确认复核结果由所有权人签名确认,否则采取保全措施。9、评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评估。10、制定补偿方案区政府根据清点、查丈与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11、签订补偿协议书区政府与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书。12、补偿决定所有权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13、提存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将补偿款提存。14、执行补偿决定作出后,所有权人拒绝履行,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催告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实施部门应当催告所有权人履行。催告履行时间为10天。16、申请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区政府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过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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