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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涵跨径1-4m16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2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1400-2200元/m35地下暗管5-30元/m区分材料类别和规格36道路沥青硬化40-60元/㎡水泥硬化50-65元/㎡其他硬化15-25元/㎡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37绿化树(二次育苗)一年生(3cm以下)1-2元/棵国槐、白腊、栾树等类似树木,树归原主二年生(3cm以下)2-4元/棵三年生(3cm以下)3-6元/棵3-4㎝5-8元/棵4-5㎝8-14元/棵5-6㎝14-18元/棵6㎝以上20-25元/棵一年生(3cm以下)1-2元/棵法桐、合欢等类似树木,树归原主二年生(3cm以下)2-4元/棵三年生(3cm以下)3-7元/棵3-4㎝8-12元/棵4-5㎝12-16元/棵5-6㎝14-18元/棵6㎝以上23-28元/棵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耕地年产值标准:泰山区、岱岳区不低于1600元/亩;肥城、新泰不低于1400元/亩;东平、宁阳不低于1200元/亩。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泰安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3、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炭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规定,执行泰安市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4、新标准出台前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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