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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比较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4.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4.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4.1)、(4.2)、(4.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监理企业若要承接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必须要经过招投标。若监理企业中标的,须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权(一)《标准文件》中大大突出了监理人的地位,明显体现了监理人的重要性。监理人的职责、权限贯穿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尤为重要的是,《标准文件》赋予了监理人享有商定或确定权,即,监理人指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合同约定,对任何事项有与合同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商定或确定的权利。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结果,即使合同当事人有异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合同当事人也应暂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二)《工程合同》中虽然也涉及到由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发出指令或处理合同约定事务,但没有专门条款来约定监理人的该权限。而且,工程师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工程师的指令,若一方有异议的,可以不予执行,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执行。但《标准文件》中对此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即使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在争议解决之前,也应暂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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