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3.11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3.12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3.13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地上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3.14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3.15消防车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车道严禁占用”标识。3.16消防控制室应当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3.17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消防水泵的阀门应标明开启方向,管道应用箭头标明水流方向。3.18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3.19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3.20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栏应适时张贴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等消防宣传内容。4附则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4.2本标准由黔东南东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