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7.2批量、取样及留样7.2.1批量同一品种的聚羧酸系保坍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作为一批。7.2.2取样及留样a)取样应具有代表性。b)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O.2t水泥所需用的聚羧酸系保坍剂量。c)每一批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6个月,以备有争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如生产和使用单位同意,复验或仲裁也可使用现场取样。7.3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产品性能完全符合上述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定的相应指标要求,则判定该编号聚羧酸系保坍剂合格;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该编号聚羧酸系保坍剂为不合格。7.4复验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进行。8包装、出厂、贮存8.1包装固体产品应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或纸袋包装;液体产品应密封包装。单位包装内产品数量与规定数量相比的短缺量不应超过2%。所有包装的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应于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8.2出厂生产厂应随第一批货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不全、包装不符、质量不足、产品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8.3贮存聚羧酸系保坍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