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和在职人中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丁(局)、人事、劳动厅(局:)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