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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处理预案,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黄河中型公司备案。电站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6.2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电站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州地区级人民政府、州地区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河中型公司、黄河水电公司及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抢险工作结束后,电站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州地区级人民政府、州地区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河中型公司、黄河水电公司及电力调度机构报告。6.3电站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7奖励与惩罚7.1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7.2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7.3电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四)未及时报告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8附则8.1本制度由大通河管理部安生办负责解释。8.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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