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各行政处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9—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八条学校、各行政处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第四十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经费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二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第四十三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10—第八章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