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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的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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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将视为该区县(自治县)“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不合格,并通报全市。(二)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C级单位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提高;检查或抽查发现达标单位不符合“四个能力”建设合格条件时,应撤销“四个能力”达标牌匾;对D级单位给予3个月黄牌警告,警告后仍未按期整改的,应给予6个月红牌警告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同时依法对该单位(场所)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三)从2010年起,每年12月5日前,各地要完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工作,并于每年12月7日前,将考核验收情况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统计表》(附件6)上报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魏蔚,联系电话:67315504)。届时,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区县(自治县)每个行业各1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1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实地核查是否符合“四个能力”验收标准。被抽查的行业单位中,如有1个行业单位不合格,另加抽该行业的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加抽的2家单位仍有1家不合格,则该区县(自治县)“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为不合格,将通报全市并责令重新组织考核验收。附件: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单位申报表》2-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公共部分)》2-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行业部分)》2-3:《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分细则》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记录表》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牌匾式样5.《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统计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四个能力考核验收通知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4日印(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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