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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汇编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案例教育。对每届新生进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低于 4 学时。 5.4.10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 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5.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5.5.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宜根据人员行动能力、病情轻重等情况分类进行疏散,明确每类人员的专门疏散引导人员。 5.5.2 病房楼醒目的位置宜设置消防安全知识资料取阅点供住院患者及其家属取阅。 5.5.3 严禁在疏散通道设置影响疏散的床位等障碍物。 5.5.4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5.5.5 病房内禁止使用非医疗电热器具。 5.5.6 严禁在病房和走道存放氧气瓶。 5.5.7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5.5.8 应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 5.6 物业服务企业 5.6.1 应对服务区域执行第 4 条的规定。 5.6.2 应确保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车道、公共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6.3 应在办公室、保安室配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灭火、破拆器材。 5.6.4 应每年至少组织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使用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6.5 应组织制定符合物业服务区域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和使用人进行一次演练。 6 单位自评 6.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年按照本标准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定工作。 6.2 自评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情景预设、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 6.3 自评结果如实填写入《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评表》(见附录 I ),并存档备查。 6.4 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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