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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委、经发局)、省直厅(局、公司)职改办负责统一送取。2、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应经过公示,具体办法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规定执行。3、已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推荐、申报评审,但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进行聘任;未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额内推荐、申报评审。五、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一)评审组织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与职称处具体负责,一般每年评审一次,按《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组建评委库,评审时随机产生专业组及评委会。(二)代表作的要求学历破格晋升对象应提供2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他申报对象应提供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中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对象可提供1篇未经发表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专家鉴定意见包含综合评价和定性评分两项内容,定性评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三)考核答辩:申报破格晋升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已通过全国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者外,均应参加答辩。六、其它(一)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各申报、推荐单位都要严格审查,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代写、抄袭论文等,一经查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评上的取消其任职资格。(二)本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如有补充新的评审材料,可申报。(三)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经职改[1994]015号)同时废止。过去与本意见不符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本文未载明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四)本意见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与职称处负责解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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