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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统计指标解释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68 |  大小:1342KB

文档介绍
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原则不同新规定要求,如会计在产品成本核算时计算了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工业总产值时亦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不包括;原规定则区分生产周期是否在六个月以上,凡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则包括这部分价值。否则,则不包括。6.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几项具体规定(1)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器材,其价值已包括在被包装的产品价值中,不再单独计算总产值。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分别计算总产值;如果是自制的,于完成生产当期计算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如果是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2)关于贵金属材料加工、改制计算产值的规定凡是用已成材的贵金属材料(指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材料)进行再加工和改制(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由厚到薄、由长到短、由宽到窄等)、修复,一律只计算加工价值,不再计算原材料价值。另外,贵金属的破碎、磨粉亦只计算加工价值。(3)关于发外加工企业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并负责产品组装为成品、检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总产值。(4)关于综合利用产品的计算规定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包括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而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和利用的,如回收的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5)关于用外商来料来件加工生产、装配产品的企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规定用外商(包括港、澳、台工商业者)来料来件加工生产装配产品,企业财务核算以加工费进行结算,产品交由外商经销,其产品加工无论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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