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报省政府备案。暂定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0]8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系指除乡镇企业外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合肥市:市34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260元,长丰县240元;芜湖市:市区320元,经济开发区3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60元;蚌埠市:市区32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260元;淮南市:市区310元,凤台县、潘集区260元;马鞍山市:市区320元,当涂县260元;淮北市:市区320元,濉溪县260元;铜陵市:市区310元,铜陵县260元;安庆市:市区31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6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240元;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1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260元;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31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260元;阜阳市:市区320元,界首市、太和县290元,阜南县、临泉县、颍上县260元;宿州市:市区31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260元;六安市:市区31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镇260元;巢湖市:市区310元,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260元;宣城地区:宣州市310元,宁国市290元,郎溪县、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泾县260元;池州地区:贵池市(含九华山风景区)31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260元;毫州市:市区310元,涡阳县、蒙城县290元,利辛县260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