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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工资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事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执行请求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26日的);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5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15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5)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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