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地理研究支出当期费用资本化矿区权益取得支出暂时资本化,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资本化钻井勘探支出暂时资本化,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资本化开发钻井支出资本化资本化生产当期费用当期费用折耗以矿区或矿区组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为折耗基础;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或已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算折耗率。以国家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加未来开发支出为折耗基础;以已开发及未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算折耗率。油气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根据油气准则,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二)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三)完井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暂时资本化,但暂时资本化时间不应超过1年;(四)完井1年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暂时资本化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其中,“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已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通过了该计划的实施,例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实施计划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了传达。(五)直接归属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出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无效井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三、弃置义务的处理企业在矿区内废弃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受《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时还可能受与所在地利益相关方达成协议的约束,例如在废弃时必须拆移、清理设施、恢复生态环境等。因为资产的弃置义务与油气开发活动直接相关,因此油气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