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知道全部过程或相应部分过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发包人可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回收此款,此款赔偿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0.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1、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验收规范和南宁市及城区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执行。12.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12.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13、工程试车13.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本合同价款采用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竣工结算送城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价以审计结算为准。14.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