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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95KB

文档介绍
2 〕 197 号)第 64 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审核确认备案的;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变更、结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 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 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 建立和完善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和调解机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外省施工企业在河南区域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本省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管理。应通过《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系统》的中标备案, 领取施工企业 CA 数码证书,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第二十二条本省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第二十三条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施工企业也可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应执行当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或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 2014 年1月1 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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