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00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10叉车5120搬运车5130牵引车5140推顶车5200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10内燃观光车5220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主题词:特种设备目录通知抄送: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0年1月18日印发录入:王晓川校对: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