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Р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Р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Р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Р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Р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Р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Р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Р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Р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Р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Р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Р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Р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Р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Р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Р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Р第八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Р第九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Р第十条法律顾问办理我局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Р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经局党委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