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Р第四条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Р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Р第六条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Р第七条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Р第八条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Р第九条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Р第十条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Р第十一条职业安全监测主要由各科室报告,如针刺伤。院感科和预防保健科为发生针刺伤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的评估、心理咨询、预防用药和跟踪病情。院感科应根据重庆市医院感染质控中心的要求对职业暴露进行目标性监测,以期找出职业暴露的高危因素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Р第十二条特殊职业防护,如放射防护,由预防保健科进行管理。医院每季度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每二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保健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医院,如为辐射事故应立即启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卫生和环保行政部门。Р第十三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Р第十四条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