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摘录)Р ---- 北京****律师事务所Р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凭借手中掌握发包权的主导地位,虽可在合同中塞进一些对施工方不利的苛刻违约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发包方因承包方的违约而索赔成功的。往往是承包方工期、质量严重违约,发包方拒付价款,当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提出反诉,常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防止与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使工期与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围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或许对发包方能起到一些借鉴作用。Р一、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Р(一)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Р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多为制约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与工程逾期竣工。为制约承包方,有的合同违约金高得出奇:工程逾期竣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而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标准往往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1、处于卖方市场中优势地位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占据了主导地位;2、发包方试图以重罚来制约承包方;3、发包方企图借违约条款在承包方头上抠利;4、处于劣势的承包方急于取得承包权做出妥协与让步;5、承包方以承诺重罚来证实自己的守信与实力;6、承包方明知重罚违约条款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写进合同也无所谓。这种重罚违约条款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将称之为“自我安慰”条款。不久前,笔者承办了这样一案:承包方诉请发包方支付600万元工程款,发包方反诉承包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万元。发包方反诉的依据是,合同规定了工程逾期竣工按合同价款的日1%计罚违约金,工程逾期竣工188天,据实计算违约金竟是合同价款的二倍。因承包方没有对违约金过高依法提出适当减少,法院也认为合同条款并不违法,但不现实,只得以工程逾期原因诸多为由,不支持发包方的诉求。调解时法官当着双方的面说: